星期三, 2月 21, 2007

 

本會會章

第一章 緒言
一、
此會名稱為『香港警察書畫學會〔HONG KONG POLICE PAINTING & CALLIGRAPHY CLUB〕』。【 以下簡稱〝 本會 〞】

二、
本會地址為:九龍長沙灣麗閣村麗蘭樓310-311室三字樓。

三、
本會宗旨為 :〔甲〕鼓勵會員利用閒暇進修文化活動。〔乙〕促進會員發展良好品德。〔丙〕提高會員對書畫藝術之興趣及修養。

第二章 會員

四、
本會會員類別分為兩類,即普通及附屬會員
普通會員只限於警隊所有現職的正規及輔助警務人員和文職人員 附屬會員分三類,適用申請準則如下:

甲、家屬附屬會員
  1. 普通會員的配偶
  2. 普通會員未滿23歲的子女

乙、退休附屬會員
  1. 根據規定的退休金計劃離開警務處的退休人士
  2. 根據新的退休計劃辭職並已於警務處服務最少十年的人士
  3. 根據合約計劃辭職並已於警務處服務最少十年的人士

丙、一般附屬會員
1. 在1993.1.1 前積極參與學會的活動
2. 榮譽顧問可成為附屬會員,也可豁免限制期,即1993.1.1。
但受薪的顧問通常不合資格成為附屬會員

五、
會員權利甲、 可選舉、被選、建議、投票及作廢。(所有附屬會員不能出任
學會的主席或副主席職位)乙、 可參加本會活動及訓練。(附屬會員不得超過該項活動總人數
百分之十)丙、 可享用本會之設施。

六、
會員義務甲、 遵守會章及經同人大會通過之議案及課室手冊。乙、 協助本會處理非經常性之會務。

第三章 架構、功能及權力

七、
最高權力是同人大會。在其他時間則執行委員會為執行機構。

八、
執行委員會由十六人組成。其中直接選舉委員佔十席(其中一席為附屬會員擔任),學術組別選舉委員佔六席。所有委員之基本權力均相同。經學術組別選出之委員,只可擔任該組別學術主任一職。

十六人之職位分配如下:(1)主席 (2)第一副主席 (3)第二副主席 (4)秘書 (5)司庫 (6)學術推廣總主任(書) (7)學術推廣總主任(畫) (8)會所所長 (9)活動推廣主任 (10)附屬會員代表 (11)書法學術主任 (12)國畫學術主任 (13)西畫學術主任 (14)硬筆學術主任 (15)篆刻學術主任 (16)裱畫學術主任。(1-10)為直接選舉委員,(11-16)為學術組別選舉委員)

如因職務需要,(例如新開職位或加設副主任等)執行委員會可在會員中增選適當人選,加入執行委員會協助工作,名為增選委員。除非代表正選委員出席會議,否則增選委員無投票權。

九、
所有執行委員會均是義務性質。任期為兩年,惟可連任。委員不能擔任會內之受薪職位,亦不能接受薪酬。

十、假如主席職位空置,由第一副主席填補。第一副主席空缺由第二副主席填補。第二副主席空缺由委員互選填補。其他委員空缺由執行委員會物色適當會員補上。

十一、
如有需要:-(甲)應屆執行委員會可邀請專業人才出任應屆名譽顧問;及對本會有重大貢獻之人士出任應屆名譽會長。(乙)本會可僱用受薪職員,其受聘、解聘及工資由執行委員會決定。

十二、
同人大會功能與權力(甲)通過修改會章。(乙)選舉執行委員會委員。(丙)考慮接納或否決本會財政報告。(丁)決定本會是否有需要改革,罷免執委人員。

十三、
執行委員會之功能與權力(甲)執行同人大會或特別同人大會所法定之議案。(乙)財政預算。(丙)處理日常會務。(丁)決定僱員之聘用、解聘及工資。(戊)向同人大會作建議。

十四、
執行委員會委員之工作與權力

主席代表本會。引導各委員工作,掌理全會會務,審核所有帳目,並主持會議。

第一副主席協助主席,及負責一切學術推廣。

第二副主席協助主席,及掌管一切行政事宜。

秘書處理所有文書工作、保管本會印鑑及文件。安排議程及掌管會議紀錄,及保管會員資料。

司庫處理財政事宜,及應每年完成一份收支表,由主席審核後貼在會所當眼處。並在同人大會舉行時,提交過去兩年之年結,以備在同人大會通過。超過二百元之會金須存入委員認可之銀行。發出支票須由主席、第二副主席及司庫其中兩人聯名簽署。除週期性之開支外,每月之額外支出總額不超過五佰元者,可由主席或第二副主席批准。惟超出五佰元者,則在支出前必須經委員會批准。

學術推廣總主任(書)協助第一副主席聯絡書法、硬筆及篆刻之學術組別及推廣有關學術活動。

學術推廣總主任(畫)協助第一副主席聯絡國畫、西畫及裱畫之學術組別及推廣有關學術活動。

活動推廣主任掌管一切宣傳本會活動事宜,提高本會之形像;及安排一切康樂福利。

會所所長掌管會所內一切事宜包括圖書館。保管存貨表(Inventory)內各項裝備。控制會所一切鎖匙。

附屬會員代表向附屬會員推廣會務,負責聯絡附屬會員及處理有關附屬會員的事務。

書法學術主任推廣書法活動,提高會員水準;及安排及監察書法訓練班。

硬筆學術主任推廣硬筆活動,提高會員水準;及安排及監察硬筆訓練班。

篆刻學術主任推廣篆刻活動,提高會員水準;及安排及監察篆刻訓練班。

國畫學術主任推廣國畫活動,提高會員水準;及安排及監察國畫訓練班。

西畫學術主任推廣西畫活動,提高會員水準;及安排及監察西畫訓練班。

裱畫學術主任推廣裱畫活動,提高會員水準;及安排及監察裱畫訓練班。

第四章 會議

十五、
同人大會每兩年在三月或四月舉行,由主席主持。並於七日前通知會員,出席之法定人數須超過會員總人數三分一,如人數不足,大會則可押後半小時再重開會議。此次會議不論人數多少均生效。

十六、
如需要時,有超過半數之委員會委員,或十位會員,透過經已簽署之書面形式,便可要求召開特別同人大會。主席在收到書面要求後應在十五日內召開大會。不過,在此次大會所討論及通過之內容只能限於書面所提出之各點。法定人數與通知方式及其效力同人大會相同。

十七、
執行委員會每兩個月開會一次。主席如認為有需要,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會議日期須於七日前通知。法定人數須超過委員會成員半數。

十八、
在所有會議中之動議須經出席之大半人數贊成,方可通過。若票數平均,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十九、
假若主席與兩位副主席均不能出席,委員會可在正選委員中,互選出臨時主席主持會議。

第五章 選舉

二十、
(甲)初次選舉
選舉委員會在同人大會最少一個月前,由執行委員會選出五人為選舉委員會,主持選舉事宜。選委會主席由五人互相選出。

直接選舉委員在同人大會前七天,選舉委員會須通知各會員有關大會日期及地點,並要求會員提名十位直接選舉人選(其中九位為普通會員,一位為附屬會員)。投票將在同人大會舉行。票數最多的九位普通會員及票數最多的一位附屬會員將當選為直選委員。如票數相同,則以抽簽決定。
學術組別選舉委員選舉六位學術主任可於同人大會當日或大會後七天內舉行,仍由選舉委員會負責。規則如下:

參選資格:必須現為有關組別學術班之學員,或現行活躍參與該學術組別之會員。
投票資格:必須現為或曾為有關組別學術班之學員,或現行或曾經活躍參與該學術組別之會員。
提名及投票形式由選舉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乙)第二次選舉新委員會選出後,須於十四天內召開會議,由十六名委員以不記名形式,互選出主席及正副主席各職(所選出的附屬會員代表不可出任本學會的主席或副主席職位),〔得票須超過半數方可當選〕然後再協商委任其他職位人選。一經選出,十四日內須完成職務移交手續。新委員會名單應寄一份給與社團登記處。

第六章 獎與罰

二十一、
執行委員會可發信致謝曾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

二十二、
會員如干犯下列事情者,委員會可向其警告或革除會籍:(甲)違反會章或同人大會所通過之議案或課室手冊。(乙)干犯本港刑事法律而經定罪者。(丙)冒用本會名義作非法活動。(丁)行為使本會名譽受損。(戊)被警務處革職或終止服務。

二十三、
退出本會之會員,不論是自願或被革除,所付出之任何費用或其他捐贈均不能索回。如退出者是委員會成員,則其職權便立刻自動消失。

第七章 基金之使用

二十四、
本會基金主要來源為警察人事服務科之每年撥款及活動報名費,其使用只能限於本會之經常開支及專為達成緒言中之三點宗旨而使用。

第八章 負債與責任

二十五、
任何責任皆由應屆有關之委員負責跟進及解決。

第九章 附錄

二十六、
假如本會解散,必須由同人大會或特別同人大會超過半數之出席人數通過,方可解散。解散後本會之剩餘資產均捐與警察福利基金。

二十七、
會章之任何更改。必須知會同人大會或特別同人大會通過,並知會社團註冊署方能生效。



最後修改日期 : 200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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